為加強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完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大連海洋大學章程》、大連海洋大學《關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二級學院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 确保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發揮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基本工作體制和決策方式。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是學院集體讨論決定“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的最高決策機構。凡屬議事範圍的事項都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
第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工作、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黨總支書記主要負責學院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特别是黨政負責人要在工作中經常溝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和落實;
(二)學院發展目标和規劃、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三)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内設機構調整等重要事項;
(四)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合作等重要事項;
(五)學院經費分配使用、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和公共資源配置等重要事項;
(六)學院人事聘任、考核、調配、獎懲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事項;
(七)讨論決定學院重要學術組織的組成人員和校級相關學術組織的推薦人選;
(八)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學風建設、安全穩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需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應為學院領導班子全體成員,視會議内容可擴大至黨總支委員、工會主席、團委書記、辦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等有關人員。會議的主持人根據會議的議題來确定,以研究行政工作為主的會議由院長主持召開,以研究黨、工、團、學為主的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召開。
第五條 凡屬黨政聯席會議議事範圍的事項,各單位可在自己職責範圍内提出議題,并準備好相關材料,在分管學院領導審定後,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
第六條 會議議題上會前,應與學院院長、黨總支書記充分溝通,院長和黨總支書記進行充分醞釀、協商,進行審定,未經審定的議題不列入會議議程。
第七條 重要議題會前應充分調研、溝通和論證,形成較為成熟的意見或可供選擇的方案。涉及學術問題的,要事先征求學術委員會意見;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聽取教代會、工會意見;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聽取學生代表意見;涉及學院不能獨立解決的問題,應事先與相關職能部門交換意見。
第八條 會議材料由辦公室進行統籌,根據議題情況拟定會議議程,落實會議各個程序和環節,議程中應包含會議名稱、召開時間、會議地點、參會人員、列席人員和具體事項等。根據議題情況準備相應材料。
第九條 會議須在2/3以上成員到會時舉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同時缺席不能開會。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若有意見或建議,可口頭或書面提出,由主持人在會上轉述,但不作為表決依據。
第十條 會議召開時由議題提出單位負責人或主管該項工作的副院長作為彙報人,向黨政聯席會議從議題提出的背景、解決的問題、具體的實施步驟以及經費預算等方面進行彙報。必要時可采用ppt進行彙報。彙報結束後,與會人員可就相關問題對彙報人進行提問,彙報人需據實回答。
第十一條 與會人員根據彙報人彙報情況和相關材料對該議題進行讨論,讨論要圍繞議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暢所欲言,集思廣益。
第十二條 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民主集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讨論的議題意見基本一緻時可進行口頭表決;對經讨論後仍有分歧的議題可進行舉手表決,必要時可采取票決制。贊成人數超過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有效,列席人員無表決權。若意見分歧較大,應暫緩決定,經進一步調研、論證、溝通後,再提交會議讨論決定。
第十三條 對經集體讨論後作出的決定要形成決議。決議中要寫明會議的基本情況,通過的具體事項,并說明作出決議的依據和意義。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應制度化、規範化。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随時召開。
第十五條 對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會後要堅決貫徹執行。如在執行中出現新情況,确需對決策進行調整和變更,應及時提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讨論再做決策。學院領導班子成員要分工負責,明确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跟蹤執行,确保決議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學院辦公室主任應做好會議記錄,并及時形成會議紀要,參會人員要在紀要上簽字并進行存檔,以“黨政聯席會議簡報”的形式傳達到學院各部門貫徹執行,保證黨政聯席會議透明、公開、公正。
第十七條 參會人員應遵守會議紀律,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本人及親屬的問題,本人應主動回避。對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傳播或洩露。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